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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党支部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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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理事会制度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监事会制度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会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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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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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党建工作要以党的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拓展领域、规范运行、创新机制、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和渗透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和促进本会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会发展起帮助、协调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以促进本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本会业务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市联合党委相关文件要求,成立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党支部。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党支部共有党员5人,其中,秘书长石庆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党组织主要任务
第六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会员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七条 支持会员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会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条 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培训教育,培养“四有” 职工队伍,培育本会文化,弘扬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推进本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第十二条 按商会实际情况,全体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时,才能召开会议;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应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4/5时,选举有效。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约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底或次年初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由每个党员向全体党员全面汇报一年来个人学习提高、完成任务;党性实践的情况,接受其他党员和职工代表的评议。民主评议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支书点评、代表参评的程序进行。评议发言结束后,下发民主测评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定格,分优秀、合格、基木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结果由支部委员会讨论确认。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公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支部要建好党员活动场所和设施,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定期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激励党员苦练内功和岗位成才;教育党员正确认识在本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按照竖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本会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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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本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商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商会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会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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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商会制度和商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参与商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的职责,是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 也是商会决策层、经营管理层科学决策,以实现商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 党支部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形成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或决议。
第二章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商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第五条 商会秘书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中层以上商会领导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奖惩。
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内部重要的改革措施;涉及商会停产、转产、关闭、破产、兼并、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合资引资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工资调整、利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对商会考核兑现和其他重大奖励事项。
第九条 推进商会民主管理,以及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及需要提交职代会或理事会决策审议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条 商会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除。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对拟参与决策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通过党支部扩大会议,讨论秘书处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问题。
第十四条 通过党组织负责人或派出的党组织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反映党支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支部通过对工会的领导,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
第四章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相关说明
第十六条 凡是需要党支部讨论研究的商会重大问题事项,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与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 小范围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商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商会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 由党支部书记在调查研究、听取秘书处、工会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党支部根据商会年度经营目标、上级指令性事项等任务,按照党支部会议事规则,确定年度党支部参与研究商会重大问题的议题。
第十九条 对商会经营管理中临时发生的需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支部和理事会( 或秘书处) 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商会党支部根据需要对将要决策的商会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商会重大问题的不同性质特点,工作需要时,可以采取扩大会的方式, 由党支部成员和理事会成员或秘书处成员共同研究决定商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发现商会重大决策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或脱离商会实际时, 应及时向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名义将意见或建议正式通知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中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决断的重大问题,秘书处在临时处置后,应向党支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积极推动商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在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后, 党支部动员和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保证重大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支部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或秘书处,工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会,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秘书处成员可按法定程序担任党支部委员。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政领导沟通情况制度。坚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沟通,改变决定及时沟通,常规工作定期沟通。
第二十六条 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商会党支部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自学、听取讲座、撰写体会、讨论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游艺平台最新版下载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员大会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法人代表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游艺平台最新版下载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执行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章 监事选举条件
第七条 监事必须具体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监事长职权
第八条 监事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监事会管理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全部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一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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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会员入会、退会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深圳市依法成立的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觉自愿加入本会;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 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 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董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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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自律公约及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成为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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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准则八要八不要
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商会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内容,不用商会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不用工作时间为个人办私事,不从事第二职业,不私费公报。
二、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评选过程中不承诺、不徇私,不收受红包、礼品。走访过程中自行解决用餐问题,不给企业添任何麻烦。
三、要作风正派,坚守社会道德底线,不允许搞拉帮结派、吃吃喝喝小圈子,男女同事要品行端正,不搞暧昧,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气。
四、要求真、务实、高效,不要形式主义,反对官僚作风。各级领导者的选用标准是以执行落地能力为前提的领导力,不说空话、套话、假话。
五、不要泄露任何商业机密、会员信息、各合作方资料、项目资料及各级内部会议内容,要严格保守商会机密,不做违反商会利益的事。
六、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要有全局观念,商会各部门要协同作战,不要本位主义。协调不了的问题和矛盾通过报上级领导解决。提倡公开解决矛盾,反对捂盖子,发对发牢骚讲怪话,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激化矛盾。
七、要恪守工作规范,上班期间、出差期间及参加商会活动期间,不酗酒闹事。着装要得体,女士不要穿超短裙,不要露肩;男士不要穿背心短裤,正常工作日以着工装为宜。
八、要遵守员工守则,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无故溜号。外出走访开会要按规定打卡报备,不要事后报备。商会正常周例会要按时参加,不允许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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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本商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和经济财务监督。
1.3 商会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商会秘书长批准后方能用款。
1.4 商会配备只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5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1.7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8 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8.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1.8.2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1.8.3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1.8.4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1.8.5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1.8.6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1.8.7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1.8.8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8.9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商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1.8.10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8.11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1.8.12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1.9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1.10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1.11 商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1.12 商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 产
2.1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商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商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2.2 商会应当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2.3 对于商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商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2.3.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3.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商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4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2.4.1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4.2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商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商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2.5 商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2.5.1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5.2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2.5.2.1 支付补价的商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5.2.2 收到补价的商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5.2.3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章 流动资产
3.1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3.2 商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商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3.3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3.3.1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3.3.1.1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3.3.1.2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3.1.3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3.2 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3.3.3 在期末,商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3.3.4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3.3.5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3.3.6 商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3.4 应收款项是指商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3.4.1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4.2 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3.5 预付账款是指商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6 存货是指商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3.6.1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 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3.6.2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6.3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商会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3.6.4 期末,商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3.6.5 待摊费用是指商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3.7 商会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3.7.1 如果商会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3.7.2 如果商会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3.7.3 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商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3.8 商会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3.8.1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3.8.2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3.8.2.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3.8.2.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8.2.3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3.9 商会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9.1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3.9.1.1 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3.9.1.2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9.1.3 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3.9.2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3.9.3 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3.10 以接受捐赠为主的商会,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章 长期投资
4.1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4.2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4.2.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4.2.1.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4.2.1.2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3.6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4.2.1.3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4.2.2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商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商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2.3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4.3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4.3.1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4.3.1.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4.3.1.2 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3.6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4.3.1.3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4.3.2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4.3.3 持有可转换商会债券的商会,可转换商会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商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3.4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4.4 商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4.5 期末,商会应当按照本制度3.5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4.6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章 固定资产
5.1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5.1.1 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5.1.2 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5.1.3 单位价值较高。
5.2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5.2.1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5.2.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5.2.3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3.6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5.2.4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5.2.5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5.3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5.4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5.4.1 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5.4.2 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5.5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5.5.1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5.5.1.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5.5.1.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5.5.1.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5.5.2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5.5.3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5.5.3.1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5.5.3.2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5.3.3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5.6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5.7 商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5.7.1 商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5.7.2 商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5.8 商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5.9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商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5.10 商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5.11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5.12 商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商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5.13 商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无形资产
6.1 无形资产是指商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6.2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6.2.1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6.2.2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6.2.3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6.2.4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6.3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6.3.1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6.3.2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6.3.3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6.4 商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6.5 受托代理资产
6.5.1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商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商会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商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6.5.2 商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七章 负 债
7.1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商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7.2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7.2.1 该义务是商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7.2.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商会;
7.2.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7.3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7.3.1 短期借款是指商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7.3.2 应付款项是指商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7.3.3 应付工资是指商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7.3.4 应交税金是指商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7.3.5 预收账款是指商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7.3.6 预提费用是指商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7.3.7 预计负债是指商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7.4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7.5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7.5.1 长期借款是指商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7.5.2 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商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7.5.3 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7.6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7.7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商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八章 净资产
8.1 商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商会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商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8.2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8.2.1 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8.2.2 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8.2.3 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8.3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九章 收 入
9.1 收入是指商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9.1.1 捐赠收入是指商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9.1.2 会费收入是指商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9.1.3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商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9.1.4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商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9.1.5 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商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健康保健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9.1.6 投资收益是指商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商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9.1.7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对于商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9.2 商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9.2.1 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9.2.1.1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9.2.1.2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9.2.1.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商会;
9.2.1.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9.2.2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9.2.2.1 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商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9.2.2.2 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9.2.2.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9.2.3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商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9.3 商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9.3.1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9.3.2 商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商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9.4 期末,商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章 费用
10.1 费用是指商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0.1.1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商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商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商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商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10.1.2 管理费用,是指商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商会理事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10.1.3 筹资费用,是指商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商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商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10.1.4 其他费用,是指商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商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10.1.5 商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10.1.6 期末,商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11.1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商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11.2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11.3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商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然应当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11.4 商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4.1 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11.4.2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商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1.5 商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11.6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11.6.1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商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11.6.2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商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11.7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1.7.1 资产负债表;
11.7.2 业务活动表;
11.7.3 现金流量表。
11.8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1.8.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11.8.2 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11.8.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11.8.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11.8.5 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11.8.6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11.8.7 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11.8.8 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11.8.9 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1.8.1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8.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9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1.9.1 商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11.9.2 商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11.9.3 对商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10 商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1.11 商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商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11.12 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12.1 商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12.2 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执行会长审批。
12.3 审批权限。商会日常开支均报执行会长审批。
12.4 因公出差需借款均报执行会长审批。
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1.3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3.1 本会基本信息;
1.3.2 本会收费项目及标准;
1.3.3 本会付费、项目收入、支出情况;
1.3.4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1.3.5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1.3.6 行业(会员)检查和处罚信息;
1.3.7 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4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1.5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1.6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的程序
2.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2 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2.3 执行会长签发。
2.4 本会执行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3.1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3.2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3.3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3.4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3.5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6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3.7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3.8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3.9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四章 附则
4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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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电子游艺网站有哪些平台推荐一下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1.3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章 重大活动的内容
2.1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2 修改章程;
2.3 重大的学术活动;
2.4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2.5 出国交流活动;
2.6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2.7 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章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管理
3.1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2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3.3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3.4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4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